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更新時間:2019-03-05 閱讀量:
廣東風華環(huán)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注:本管理制度于 201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開的創(chuàng)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4年6月制訂)
(注:本管理制度于 201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開的創(chuàng)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4年6月制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東風華環(huán)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wěn)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特根據(jù)《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督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廣東風華環(huán)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信息披露與交流,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xiàn)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zhàn)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xiàn)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注意尚未公開的信息和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fā)的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fā)言。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則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并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wěn)定和優(yōu)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并有機統(tǒng)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guī)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對非上市公眾
公司信息披露的規(guī)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
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xiàn)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
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xiàn)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與工作內容
第七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主要包括: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財經媒體及行業(yè)媒體等傳播媒介;
(三)投資者關系顧問;
(四)證券監(jiān)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五)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fā)展戰(zhàn)略,包括公司的發(fā)展方向、發(fā)展規(guī)劃、競爭戰(zhàn)略、市場戰(zhàn)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業(yè)績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fā)、經營業(yè)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lián)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yè)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yè)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報告;
(二)業(yè)績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電話咨詢;
(六)現(xiàn)場參觀;
(七)其他符合證券監(jiān)管部門相關規(guī)定的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lián)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 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的未公開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fā)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信息溝通: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證券交易場所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通過電話、網絡平臺、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制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五)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或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網站(nlpc.csrc.gov.cn)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六)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fā)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投資者或媒體擬到公司現(xiàn)場參觀、調研、座談溝通或采訪報道的,應遵循
以下流程:
(一) 投資者或媒體直接聯(lián)系公司董事會秘書進行預約登記;
(二) 由公司董事會秘書根據(jù)預約情況制訂來訪接待計劃,并及時通知已經預約的投資者和媒體相關日常安排;
(三) 來訪者必須事先將擬交流的問題提綱或采訪計劃發(fā)送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審核相關問題是否涉及敏感信息或內幕信息;
(四)公司應要求來訪人員簽署《來訪調研承諾書》,如不簽署,公司應取消本次投資者關系活動;
(五)接待活動嚴格按照事先擬訂的來訪接待計劃執(zhí)行。由董事會秘書統(tǒng)籌安排,并指派兩人以上陪同參觀,由專人對來訪人員的提問進行回答,根據(jù)實際情況可安排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有關人員共同參加接待和交流;但交流過程中應注意避免來訪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如來訪人員的問題超出事先審核通過的問題提綱,公司接待人員有權拒絕回答;
(六)來訪人員完成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材料,在公開發(fā)表、傳播之前,必須知會公司。如其中存在錯誤、誤導性記載的,公司應要求其改正;如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立即報告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有限責任公司并公告。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檔案文件內容至少記載投資者關系活動的參與人員、時間、地點、談論的內容及相關建議、意見等。
第十六條 公司業(yè)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提供樣稿,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對外發(fā)布。
第十七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yè)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xié)助董事會秘書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十九條 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fā)布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則規(guī)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有限責任公司報告并進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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